您好,请教一下最低工资标准。
扬人社〔2021〕58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其中仪征市执行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请教一下,这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是否指“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前提下(每周5天工作日)吗?
如本市企业,公开宣称 每周工作6天,12小时,试用期或转正后 综合(实发)月工资3千,其中理应算为加班工资包括工作日平常加班的1.5倍工资和休息日的2倍加班工资,
如此:试用期及转正阶段,该用工行为,是否违反了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果违反,是否涉及行政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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