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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阐述一下则是:1.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2.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3.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管理费即可。 虽然规定已经出台,但是实行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物业的各种各样变相的阻挠,所以,在法律的层面上,我们大可拿起法律武器给自己维权。 拿仪征地区来说,帝景蓝湾、宝能、碧桂园、玫瑰园等等小区都存在售卖地下车位的现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侵害广大业主权利?! |